2017年6月27日讯,王思聪起诉网易公司,其原因是网易公司与用户共同发表《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该文冒用其名义嘲讽、诋毁他人,一定程度上损坏了王思聪的名誉,因此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思聪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
王思聪起诉网易怎么回事
据报道,2017年4月28日,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冒用其名义发文侵犯了其名誉权,王思聪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网易号“小于叔”的注册主体信息;删除“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关于《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的全部报道;立即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指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
王思聪诉称,2017年4月28日,网易公司在其开发的网易新闻客户端上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发表了《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一文,其中正文载明:“这不娱乐圈纪委王思聪也前来凑热闹,他说:baby毕竟没有代表作,能够红起来也完全是靠综艺节目,像这种只能在综艺节目找存在感的人,能不再跑男曝光度前所未有
的时候出来亮相吗?”。
王思聪认为,网易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或同意且未向其核实真是情况的前提下,于该文的标题及正文中均冒用原告姓名发表言论,捏造事实,误导公众。该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大幅增加了网易公司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增强了网易公司的品牌价值。同时,网易公司以原告名义嘲讽、诋毁他人,造成原告在大众评价中形象降低,与“小于叔”网易号注册主体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
你被侵犯过名誉权吗
“我要上法院,告你侵犯名誉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以前似乎只能在名人中频频出现的“名誉权”诉讼,如今越来越多地被普通群众提起。当然,在这些逐渐增多的以“他侵犯我名誉权”为名打官司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也会败诉。那么,究竟什么是名誉权呢?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侵犯了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之后该如何担责?如何才能避免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发生呢?
“献血大王”
打赢名誉侵权官司
今年38岁的田厚坤退伍后成了商丘市一名公务员,由于每年都献血,多次荣膺“献血大王”等荣誉称号。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为他颁发了“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并荣获2009年度中国
好人奖,被评为“感动商丘十大新闻人物”。
有一天,田厚坤偶然发现,自己被网上转载的先进事迹不知何时却与令他厌恶的性病广告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在当今社会,性病往往是患者道德水平的低下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等劣迹的表现,医院广告的链接行为,直接导致了田厚坤家人和亲友对他的误解。
通过打听,田厚坤终于弄清原来是一家医院为了扩大影响,在网络记载田厚坤的先进事迹报道文章中擅自加入其“假性尖锐湿疣”等广告链接,对医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捆绑”式宣传。
田厚坤认为,河南某综合医院及河南某科技网络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将报道自己先进事迹的文章进行篡改,致使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并引起家庭内部矛盾,给自己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2年8月,田厚坤一纸诉状将河南某综合医院、河南某科技网络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经过法院依法审理,2013年2月,田厚坤终于收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某综合医院通过电脑网络在报道原告田厚坤先进事迹的文章中,擅自植入假性尖锐湿疣等广告链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压抑等。法院最后判
决被告河南某综合医院向原告田厚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田厚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认错“色狼”被诉
侵犯名誉权案败诉
2011年的一个晚上,家住开封市杞县某乡的刘英迷迷糊糊中感到有人摁住自己的双肩。刘英被吓醒了,刚要喊人,对方却用低沉的声音威胁她说:“别动,再动我用刀子捅死你!”生性胆小的刘英吓得再没吭气,最终受到侵犯。
事发后,刘英根据说话的声音、身高、背影认为对方是邻居董永,随即哭着将此事告诉婆婆。婆婆气愤地到董永家中理论,董永之妻对此断然否认,两家由此多次发生争执。
之后,刘英跑到派出所报案。通过鉴定,公安机关排除了董永犯罪的嫌疑。事情到此本该结束了,谁知刘英、董永两家人为之前的纠纷仍在纠缠不休,刘英仍称强奸她的人就是董永。
董永越想越气,到法院起诉刘英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刘英为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慰抚金。杞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董永的诉求。
刘英对此不服,向开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诉称自己被别人强奸是事实,自己凭作案人声音及各种情况认为是董永所为,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自己在此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找到董永进行辱骂
和诽谤,自己对董永没有名誉侵权的事实发生,也不存在名誉侵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开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英在主观上没有存在损毁董永名誉权的故意,只是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向公安部进行报案,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的DNA鉴定结论已排除了董永强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刘英在众人面前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散布言论,以此来毁损董永的名誉。虽然双方曾发生过争吵,争吵中刘英也说是董永所为,但这一切均是由于董永之妻先辱骂刘英引起,刘英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此董永的名誉不构成侵权。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董永的诉讼请求。
什么行为
才算侵犯名誉权
同样是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诉到法院,一个被判胜诉,另一个被判败诉,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侵犯了名誉权呢?
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俊才解释,《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名誉定义为: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而近年我国学者对名誉权的定义大家较为认同的观点是:“名誉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而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名誉权。
秦俊才说,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犯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不是每个以‘你侵犯我名誉权’为名打官司的案件都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任。”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官张海燕说,“构成名誉侵权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张海燕说,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被侵犯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
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在对第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因为案件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案件,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侵犯了名誉权;而在第二个案件中,首先,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刘英作为受害妇女,根据作案人的外貌特征所作出的自己系被董永强暴的猜测也是合理的、合法的;而且行为人未实施侵权行为,刘英对董永没有采取侮辱、诽谤或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
为来损毁对方;无损害结果不赔偿,刘英在被别人强暴后,与董永进行理论时,双方才发生争吵、辱骂。其争吵、辱骂的行为没有给董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没有造成损失,故此本案中刘英不应向董永赔偿精神慰抚金。
名誉权被侵犯
当事人如何追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准则。但是这一准则未必人人都能遵守,不遵守者也未必都出自无知,而是另有所图。就像‘献血大王’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准则。但是这一准则未必人人都能遵守,不遵守者也未必都出自无知,而是另有所图。就像‘献血大王’的案子,医院为了自己的宣传而不惜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而法院的裁判符合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说,“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自然人均有名誉权。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犯,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秦俊才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犯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呢?张海燕说:“防范的前提是了解,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民事领域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涉及他人权益尤其像名誉权等人身权时要出言谨慎,以免给别人和自己带来麻烦。”除此之外,还要尊重公民人身权益,强化法律保护力度。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作为公民的重要人身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高度保护,在现代社会,法律应该加大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大对侵犯名誉权的惩处力度,使得民众意识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从而更好地避免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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