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SM娱乐旗下歌手BoA的歌曲《No.1》因版权归属问题,《No.1》的原本词作家应是金英雅,但SM公司与环球音乐韩国分公司(Universal Music Korea)签订版权合同后,该曲的词曲作家变成Siguard Rosnes(Ziggy),最终金英雅将环球音乐因著作权告上法庭。
BoA
7月6日,韩国大法院对BoA歌曲《No.1》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涉及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词作家金雅英获得4500万韩元的版权费和精神损失费500万韩元,共5000万韩元(约人民币27万5千元)。
词作家金英雅在2002年1月受SM公司所托,为歌手BoA的第二张专辑撰写一首歌,歌曲在发表前名字为《Blue moon night》,之后被更名为《No.1》,并作为主打歌,金英雅也因此获得200万韩元的稿费,但2003年6月,SM娱乐与环球音乐韩国分公司(Universal Music Korea)对这首歌签订了版权合同后,环球音乐将这首歌的作词家登记为Siguard Rosnes(Ziggy),将最终著作权归Siguard Rosnes所有,并获取1亿800万韩元(约60万元)的版权费。
金英雅发现此事后,2011年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异议,要求支付版权使用费用,并在2012年提出著作权诉讼,在一审判决时,金英雅胜诉,要求环球音乐赔偿5400万韩元的版权费以及500万韩元的精神损失费。但在二审中,法官考虑《NO.1》原本是外国歌曲,依照《音乐版权使用费分配规定》修改为4500万韩元,并支付500万韩元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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